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梧州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网上公布相关企业分立后承受原企业土地是否征收契税等内容总结如下:
  问题:我想问一下,我是一个公司,我因为业务需要在其他地区分立了另外一个公司,请问分立出来的这个公司承受原公司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财税[2003]18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提示:2006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6]41号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在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企业是属于上述情况,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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