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清远会计初级职称报名网上公布相关房产项目完工前招待费列支问题等内容总结如下:
  【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产未完工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是否可以并入收入实现当年一并参与计算(新31号文对此没有明确)?还是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限额范围内列支,如果没有销售收入就不能税前扣除?
  【解答】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在发生时作为期间费用列支,税前扣除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相应的,这里的业务招待费“收入”计算基数,为国税发31号第六条规定的“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如果按第六条规定无收入则所得税前不能申报扣除。
     
  扫一扫微信,学习实务技巧
   
  高顿网校特别提醒:已经报名2014年财会考试的考生可按照复习计划有效进行!另外,高顿网校2014年财会考试高清课程已经开通,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可以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