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凡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冠有省级企业名称的自印发票,由省级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印制申请,经市(州、地)国税机关审核后报省局审批印制。发票号码、代码由省局统一编制。发票印制完毕,由省级企业统一领取、统一下发、统一管理。省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将分配给下属机构的发票份数、发票号段报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除上述发票外,其余企业自印衔头发票仍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电脑版企业衔头发票审批权限的通知》(黔国税函〔2007〕22号)执行,由市、自治州国税局审批。
 
  二、需提供的资料
  (一)初次申请
  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3、印制发票式样
  4、发票专用章印模(如需套印
  5、专职票管员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专职票管员发生变化的情况
  6、《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适用于出口企业)。
  (二)再次申请
  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3、专职发票管理员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专职票管员发生变化的情况
  4、印制发票式样。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黔国税函〔2008〕1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