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商丘会计评价网上公布相关混合销售行为怎样进行税务处理等内容总结如下: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
  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
  ①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②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上述所称“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井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例如,某电视机厂向外地某商场批发彩色电视机,为了保证及时供货,两方议定由该厂动用自己卡车向商场运去这批彩电,电视机厂除收取彩电货款外,还收取运输费。电视机厂在这笔彩电销售活动中,就发生了销售货物和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属于营业税规定的运输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电视机厂属于货物生产企业,其做出的混合销售行为,都视为销售货物,取得的货款和运输费一并作为货物销售额,按彩电适用的17%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取得的运输收入不再单独征收营业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如按照上述税务处理,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有增值税扣税凭证且注册增值税额的),在计算该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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