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吉林市会计咨询网上公布相关会计实务代收代付款的纳税问题等内容总结如下:  问:我企业代其他企业(以下简称:乙方)向另一企业(以下简称:丙方)购买货物,我企业先代乙方垫付资金给丙方,我企业做账为:借:其他应收款,贷:现金,并后附发票复印件作为入帐的依据,发票的抬头为乙方。后,我企业将发票和货物给乙方,乙方付款给我企业,企业做账为:借:现金,贷:其他应收款,并后付收据开具给乙方。请问,这种是否应作为委托代销业务处理并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而上述单位在为乙方购买货物时,代垫了相应购货资金,在税务上将被视同自己购进货物,然后再转售给委托方。在将货物交付乙方时并收取款项时,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当然,另一方面而言,上述单位向丙方代购进货物时,丙方不应将发票开具给乙方,而应开具给上述单位,则上述单位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依法予以抵扣;若上述单位购进货物和向乙方交付货物并收取款项的价格相同,则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相互抵消,实质上并未承担税收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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