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信阳会计学院网上公布相关会计实务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按17%缴税及开发票等内容总结如下:  问: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非征消费税产品、不动产)是否可按适用税率(17%)征税,并按适用税率(17%)开具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的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12-31前购进固定资产,按4%减半征收。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按适用税率(17%)申报纳税,同时按适用税率(17%)开具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条规定,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和2009年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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