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邢台会计继续教育网上总结信息度假村内设商店收入的税务问题等内容公布如下:
  【问】我公司是新办的旅游度假村,主要收入为景点门票、娱乐业和餐饮收入。由于企业离市区较远,为方便内部职工,在度假村内开设了一个烟酒副食商店。请问,该商店的销售收入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解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上述公司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发生的景点门票、娱乐业和餐饮收入,应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营业税。该公司为方便职工而开设的烟酒副食商店属于兼营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因此,上述副食商店收入应单独核算并缴纳增值税。
  请注意,副食商店的商品应按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销售给内部职工,如果销售价格偏低,则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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