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乌鲁木齐会计继续教育网上总结信息金融企业拆出资金的会计核算等内容公布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企业在系统内拆借的款项,应单独设置“系统内拆出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拆出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拆出资金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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