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山南会计继续教育网上总结信息非营利组织的认定问题等内容公布如下:
  【问题】
  我公司是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请问什么情况下会被取消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满后是否要重新认定?
 
  【解答】
  根据财税[2009]123号和粤财法[2010]24号规定: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免税资格的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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