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浦东财政局电话等相关网站消息,高顿网校整理发布: 
  【问】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品2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售价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款项已经收到。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甲公司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甲公司应做的会计处理:
  ①发出商品时不需要核算。
  ②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
  贷:库存商品 6000
  借:销售费用 1000
  贷:应收账款 1000
  ③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700
  贷:应收账款 10700
  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收到商品时:备查登记即可。
  ②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付账款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③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贷:应付账款 1700
  ④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11700
  贷:银行存款 10700
  其他业务收入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