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中表述为意思自治原则。其具体表现是:
1.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对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内容、行为方式、形式等依据其意志自由选择。
2.民事主体应当平等协商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做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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