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朝奉行韩非的法治思想,即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在该理论指导下,秦统治者又提出了具体的法制原则:
(一)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上;
(二)“事皆决于法”,一切“皆有法式”;
(三)深督严责,重刑轻罪,乐以刑杀为威;
(四)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二、立法活动秦朝的立法活动表现为对法律的修订﹑统一以及制定一些新的法律。
云梦秦简
云梦龙岗秦简
里耶秦简
二、法律形式
律、令、制﹑诏、法律答问、廷行事、课、程、式。
律——稳定的成文法规范
令——君主或政府某一部门发布命令
法律答问★
秦朝法律形式之一,是国家对法律的正式解释.其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的立法意图﹑诉讼程序以及法律术语进行解释和补充,具有法律效力。
廷行事——廷行事指官府判决,经朝廷确认,可以用作断案依据的典型案例。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治狱程式﹑现场勘验﹑案情调查等方面的规定和一些典型案件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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