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包括: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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