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商品劳务税制度
  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一)与营业税的区别:
  资产分: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有形动产、不动产)。
  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
  (二)对增值额的理解
  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的"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部分。
  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来看,增值额是指该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收入额扣除为生产经营这种货物(包括劳务,下同)而外购的那部分货物价款后的余额。
  从一项货物来看,增值额是该货物经历的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所创造的增值额之和,也就是该货物的最终销售价格。
  (三)增值税的类型
  根据固定资产中所含的进项税额能否扣除以及如何扣除,可以将增值税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 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售商品的收入中扣除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全部价值。就整个社会而言,实际相当于只对消费资料征税,生产资料不征税,所以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收人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售商品的收入中扣除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产的价值和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价值。就整个社会而言,其增值部分实际相当于国民收入,所以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3、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从本期销售商品的收入中扣除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产的价值,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价值。增值税允许抵扣的范围,只限于原材料、燃料等劳动对象的价值。就整个社会而言,其增值部分实际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称生产型增值税。
  (四)增值税的特点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3.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二)具体规定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2、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3、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1、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目的及其基本依据
  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分类的目的是为了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票扣税的计税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简便易行的计税方法和征收管理办法,这样规定有利于增值税制度的推行。
  现行增值税制度是以(1)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和(2)会计核算水平这两个标准为依据来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
  2、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根据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2)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上述第( 1)项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