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对于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的中国公民,其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允许减除2000元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3月1日起,我国个税起征点将从现在的16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
  2.对于下列四种人员,其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允许减除28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t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3.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合并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准予扣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注意:按次计征!
  (五)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注意:按次计征!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注意:按次计征!
  (七)公益事业捐赠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分项应纳税额=分项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分项应纳税额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抵免规定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