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其他税收制度
  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主要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
  二、税率
  比例税率,分为:
  1、从价计征: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
  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一般税率12%。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房产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x适用税率
  其中: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x(1-原值减除率)
  四、房产税的减免优惠
  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目前房产税的减免优惠主要有: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对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但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车船税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收对象,向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依法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可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其中,车辆为机动车,;船舶为机动船和非机动驳船。
  二、车船税的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
  三、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车船税实行从量计税的方法。
  1.采用以辆为计税标准的车辆有:电(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人力车、畜力车等。
  2.采用以净吨位为计税标准主要是船舶。
  3.采用以自重吨位为计税标准的有: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二)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税根据不同类型的车船及其适用的计税标准分别计算应纳税额O计算公式如下:
  1.载客汽车和摩托车:
  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船舶:
  应纳税额=车船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四、车船税的减免
  (一)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船;
  5.警用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