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监管规定
(一)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规定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预测业绩。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7.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准确清晰。
(二)对基金宣传材料中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规定
(三)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报备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管理人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四)监管处罚
基金销售机构有未履行报送手续、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和上报的材料不一致或其他违规情形时,中国证监会或证监局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或行政处罚措施。
对在6个月内连续两次被出具监管警示函仍未改正的基金销售机构,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前,应当事先将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自报送之日起10日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