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主要业务操作的监管规定
(一)基金销售基本业务规范
1.实施有效复核。
2.对于投资人交易时间外的申请均作为下一交易日交易处理。
3.确保申购资金银行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指定赎回资金银行账户为同一身份。
4.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
5.开通自助式前台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营销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投资人获得必要服务并保证销售资金的安全。
6.在交易被拒绝或确认失败时主动通知投资人。
(二)基金销售资金清算业务规范
1.严格管理资金的划付,将赎回、分红及认购申购不成功的相应款项直接划入投资人开户时指定的同名银行账户。
2.明确各机构的资金清算流程。
3.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资金划付,超过约定时间的资金应当作为异常交易处理。
4.销售机构的分支机构的销售资金实现日清日结。
(三)基金销售客户服务规范
遵循以下原则:1.宣传推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遵循销售适用性原则。3.及时准确地为投资人办理各类基金销售业务手续,识别客户有效身份,严格管理投资人账户。4.向投资人提供《投资人权益须知》。5.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良好的持续服务。6.基金代销机构同时销售多只基金时,不得有歧视性宣传推介活动和销售政策。7.明确投资人投诉的受理、调查、处理程序。
(四)异常情况报告
1.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异常交易。
2.投资人频繁开立、撤销账户的行为。
3.投资人短期交易行为。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变更指定赎回银行账户的行为。
5.违反销售适用性原则。
6.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的行为。
7.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交易行为。
(五)基金销售机构行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