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4)财商字第251号转发给你公司,请你公司及时通知所属分公司,并认真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你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经营原油出口利润,仍由你公司按季集中上缴我部,由我部与财政部清算。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94)财商字第251号 1994年5月19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外贸企业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的实施细则。经研究,现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经营原油出口利润缴纳所得税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由于原油属于我国大宗资源性商品,经营情况主要受政策性因素和国际市场的影响,作为过渡性措施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原油出口利润暂实行单独核算,作为中央财政专项收入处理,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按季集中解缴中央金库,不计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4)财商字第251号转发给你公司,请你公司及时通知所属分公司,并认真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你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经营原油出口利润,仍由你公司按季集中上缴我部,由我部与财政部清算。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94)财商字第251号 1994年5月19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外贸企业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的实施细则。经研究,现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经营原油出口利润缴纳所得税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由于原油属于我国大宗资源性商品,经营情况主要受政策性因素和国际市场的影响,作为过渡性措施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原油出口利润暂实行单独核算,作为中央财政专项收入处理,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按季集中解缴中央金库,不计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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