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1.3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香皂产品的税负有所上升,目前,企业生产又较为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香皂暂时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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