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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件自2008.01.31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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