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1.3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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