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巩固税制改革成果,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4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7]61号),统一组织和部署1997年度税收执法检查。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检查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据对各地上报情况的统计,这次检查查出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不符的涉税文件552份,其中税务机关内部文件86份,地方党政部门文件466份。各地违反税收制度减少税收收入36611.1万元,其中包税、变相包税减少税收6635.3万元,擅自减税、免税17840万元,改变税率、税基减少税收12135.8万元。混淆入库级次,将中央收入混入地方金库12709.9万元。违反规定擅批缓税涉及税收金额62294.3万元。
  通过检查,各地对这些违规文件进行了认真整改。税务机关内部的86份违规文件在检查过程中已经纠正67份;地方党政部门的466份违规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做工作,纠正283份。对包税、擅自减免税收以及改变税率税基而减少的税收共补征入库16550万元;调回因将中央收入混入地方金库税收9409.3万元。
  为表彰先进,督促后进,进一步做好今后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的检查情况,从检查工作的组织、查出违规文件和违反税收制度金额数、查出问题的整改等方面进行了考评。有14个地区国家税务局和16个地区地方税务局被评为1997年度税收执法检查先进单位,他们是:
  山东省、江西省、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重庆市、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江西省、江苏省、福建省、河北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陕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对上述1997年度税收执法检查先进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给予通报表扬。
  税收执法检查是我们加强上下监督,保障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也是我们带好税收队伍,加强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希望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和健全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努力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切实促进依法治税。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