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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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关于上报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提取预算方案的请示》(航空财[2003]34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0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节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1 哈尔滨飞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122厂)    230    哈尔滨市
2 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20厂)   230    南昌市
3 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72厂)  200    景德镇市
4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120厂)  300    哈尔滨市
5 石家庄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522厂)    100    石家庄市
6 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331厂)      200    株洲市
7 汉中航空工业(集团)公司(012基地)    200    汉中市
8 郑州飞机设备公司(124厂)          150    郑州市
9 天津航空机电有限公司(105厂)        50    天津市
  10 成都发动机制造公司(420厂)        50    成都市
  11 新航机械公司               200    新乡市
   其中:豫北机械厂(103厂)         50    新乡市
       豫新机械厂(134厂)         100    新乡市
       平原机械厂(116厂)         30    新乡市
       巴山机械厂(540厂)         20    新乡市
  12 四川泛华航空仪表电器厂(205厂)      30    雅安市
  13 南京宏光空降装备厂(513厂)        30    南京市
  14 湖南航空工业局(013基地)         20    长沙市
  15 武汉航空仪表公司(181厂)         10    武汉市
     合  计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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