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海关总署: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所携自用车辆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1)已经国务院批准,准予实施。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财行[2005]10号)的有关规定,《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采取试点方式实施,上述暂行规定先行适用于我驻朝鲜等233个使领馆(见附件2)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

  特此通知。

  附件:1.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所携自用车辆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略)

  2.参加车改试点的驻外使领馆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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