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件失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关于申请免征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基金收益企业所得税和陈嘉庚科学奖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陈字[2005]1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号)的有关规定,对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获奖者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9款规定,对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颁发的科学奖获奖者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关于申请免征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基金收益企业所得税和陈嘉庚科学奖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陈字[2005]1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号)的有关规定,对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获奖者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9款规定,对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颁发的科学奖获奖者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