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互免航空运输企业国际运输收入税收的换函,已分别由芬兰驻华大使安提。库斯曼和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于2006年9月21日和2006年9月26日代表各自政府签署,现印发你们。该换函自2006年12月21日起生效,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互免航空运输企业国际运输收入税收的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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