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年2月15日)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502号令)的有关精神,税务总局制定了2007《企业财务报表》、《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数据采集/交换SCHEMA标准(试行)(具体见附件)。本次下发的标准将作为总局《数据采集/交换标准(试行)(SW5001-2006)》的补充部分。

  请各地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总局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王晔,电话:010-63417695.

  附件1:2007企业财务报表数据采集交换标准(试行)(略)

  附件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数据采集交换标准(试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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