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10年第31号公告--关于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案中有关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8月3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2号)。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经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韩国OCI株式会社(OCI Company Ltd.)继承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在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相关权利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5月19日起,对以韩国OCI株式会社(OCI Company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邻苯二甲酸酐,海关按照4%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邻苯二甲酸酐,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13%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自韩国、日本和印度进口的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2号和2009年第55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商务部2010年第29号公告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一、自2010年5月19日起,对以韩国OCI株式会社(OCI Company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邻苯二甲酸酐,海关按照4%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邻苯二甲酸酐,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13%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自韩国、日本和印度进口的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2号和2009年第55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商务部2010年第29号公告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