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应经国家商检部门和国家商检部门设立的商检机构考核、认可、指定或批准,但目前已有个别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与外国合资兴办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一些外国检验机构也希望在我境内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商检法》,保证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正常秩序,现通知如下:外国检验机构在我境内投资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必须经国家商检局批准,由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未经国家商检局批准同意,经贸部门及其委托机关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一律予以取缔。对已擅自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由国家商检局审查、考核。确属需要和符合条件的,经国家商检局批准后予以保留,并补办有关手续;不需要和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撤销。

   1989年11月25日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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