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持假“准运证”者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持假“准运证”者如何处理的请示》[沪工商经(90)第38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持假“准运证”运销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规定的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应按无“准运证”处理。但对于不属明知故犯而持假“准运证”的可允许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准运证”;逾期补办不到,或者当事人取得“准运证”的手续和途径不合法的,可以依据我局《关于加强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88]127号的规定处理。
相关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19981203)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你局《关于对持假“准运证”者如何处理的请示》[沪工商经(90)第38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持假“准运证”运销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规定的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应按无“准运证”处理。但对于不属明知故犯而持假“准运证”的可允许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准运证”;逾期补办不到,或者当事人取得“准运证”的手续和途径不合法的,可以依据我局《关于加强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88]127号的规定处理。
相关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19981203)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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