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注:根据《*6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013〕2号),本文件自2013.01.18日起废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4]54号《关于下级法院能否对上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6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即可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但执行的标的物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明确指明的特定物,案外人对该特定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则应当根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8号的规定,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执行法院无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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