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请示报告》[[1996]鲁经初字第44号]收释。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9种意见,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仅应对合营合同效力、是否终止合营合同、违约责任等作出判决。合营企业清算问题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没有法律依据。

  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有类似情形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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