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对海南省人民政府商请授权在所辖海域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复函
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商请授权我省征收海南省所辖海域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函》(琼府函[1998]45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1994年2月27日颁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其中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年,原地矿部印发了《地质矿产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地发[1994]99号),明确上述“但书”条款“是仅指《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和1988年12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1日财政部第1号令发布的《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第五条:”原油和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中外合作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由油、气田的作业者代扣,交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负责代缴。“
据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天然气不缴纳资源补偿费,而要缴纳矿区使用费。故国土资源部无权授权你省国土资源环境厅负责征收所辖海域中已由中美合作崖13-1天然气田资源补偿费的要求。
你省函中所提及的“陆地应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81%源于独立的铁矿山石碌铁矿,而石碌铁矿亏损较大,无力承担;再就是我省管辖的海洋是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主要来源而未能落实”的情况,不应成为《海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的理由,建议早日议定颁行。
对原地矿部下达你省的1998年度征收250万元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划指标,还望落实。石碌铁矿应执行国务院1994年颁发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缴纳资源补偿费,因为亏损而缴纳困难,可按正常程序申请适当减免,但不能不缴。对其他各类矿山企业,征收部门应努力工作,足额征收,以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保障矿产资源有偿开发制度的执行。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你省《关于商请授权我省征收海南省所辖海域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函》(琼府函[1998]45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1994年2月27日颁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其中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年,原地矿部印发了《地质矿产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地发[1994]99号),明确上述“但书”条款“是仅指《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和1988年12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1日财政部第1号令发布的《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第五条:”原油和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中外合作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由油、气田的作业者代扣,交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负责代缴。“
据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天然气不缴纳资源补偿费,而要缴纳矿区使用费。故国土资源部无权授权你省国土资源环境厅负责征收所辖海域中已由中美合作崖13-1天然气田资源补偿费的要求。
你省函中所提及的“陆地应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81%源于独立的铁矿山石碌铁矿,而石碌铁矿亏损较大,无力承担;再就是我省管辖的海洋是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主要来源而未能落实”的情况,不应成为《海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的理由,建议早日议定颁行。
对原地矿部下达你省的1998年度征收250万元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划指标,还望落实。石碌铁矿应执行国务院1994年颁发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缴纳资源补偿费,因为亏损而缴纳困难,可按正常程序申请适当减免,但不能不缴。对其他各类矿山企业,征收部门应努力工作,足额征收,以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保障矿产资源有偿开发制度的执行。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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