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9章 总则
  *9条 为规范开发贷款的运作和管理,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等金融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贷款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林业(含治沙、山区综合开发)贷款和节水灌溉贷款。
  第三条 开发贷款的基本任务是: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和节水灌溉项目,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水平。
  第四条 开发贷款使用的基本原则:坚持银行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坚持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用途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主要用于国家确定的农业综合开发区内确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土地治理、多种经营、农业高科技示范项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用于非开发区内的多种经营、农业高科技示范项目。
  第六条 林业贷款主要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防治荒漠化工程规划》、《全国山区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和《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重点用于林区、沙区以及山区综合开发示范县(市)营造商品林;用于开发沙产业,发展沙区经济;用于山、水、林、田、路的综合开发治理以及林业企业开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等项目。
  第七条 节水灌溉贷款主要用于300个节水增产重点县、宜井地区节水型井灌区建设以及节水增产重点县以外的集中连片、效益好的节水及节供水相结合项目。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开发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在规定的贷款使用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民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九条 贷款条件:
  (一)贷款项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列入有关部门发展规划,有有权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
  (二)承贷主体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所经营的土地、山林等应具有有权部门批准文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
  (四)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够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法人代表信誉观念强,无不良信用行为记录。
  (五)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0%的资本金,并能提供有效担保。林木资产抵押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项目单位应在农业银行开设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在存款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接受农业银行的检查和监督,并向贷款行提供生产计划、资金往来和财务收支等有关报表和材料。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开发贷款期限根据贷款具体用途、项目生产建设周期和借款人的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超过项目(或土地、水面等)承包(租赁)人对项目(或土地、水面等)的承包(租赁)年限。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节水灌溉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林业贷款用于营造速生丰产林项目最长不超过7年,营造经济林项目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项目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开发贷款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贷款人按季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贴息贷款利率不上浮。
  第十二条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开户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由开户行报贷款审批人审批。担保贷款展期,必须由贷款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出具同意继续担保的有效书面证明。
  开发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而不能按期归还的,从到期日次日起,其贷款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办理开发贷款的基本程序:
  (一)借款申请。借款人向农业银行开户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交开户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材料。
  (二)贷款调查。开户行受理借款申请,根据贷款受理意见及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时对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核实认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并测定贷款风险度,提出贷款调查及初评估意见。
  (三)贷款评估。依据贷款审批权限,对权限内的项目进行评估。对贷款额度大、科技含量高、新产业、新技术、新领域的贷款项目,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项目评估工作。
  (四)贷款审查。审查核准贷款调查认定意见的准确性、完整性、合理性。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贷与不贷的建议。对同意贷款的项目,编制贷款项目计划,逐级上报。
  (五)贷款审批。各级行按授权审批贷款项目。对超过权限的贷款,要逐级上报审批。变更贷款项目,需向原审批行报告变更原因,并对变动后项目在重新核实项目要素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按程序上报、按权限审批。
  (六)贷款发放。经批准的贷款项目,由经办行和借款人按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办理担保手续。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用途和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顺序发放贷款。
  (七)贷后检查。经办行要按《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项目实施、贷款使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情况按时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报告。对违约行为及时纠正,并做相应处罚。
  (八)贷款收回。经办行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在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按期收回贷款。未能按期收回、且没有按规定办理展期的贷款,要加收利息,同时停止发放新贷款。
  (九)总结评价。项目建成投产、投资完成后,经办行要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参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总结经验,写出书面项目评价报告并报上级行。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 计划管理。开发贷款计划由总行征求有关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单独下达,并抄送相关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分行要在每年12月中旬前将下年度贷款项目计划报到总行,其中属总、分行审批的项目,要上报项目清单。二级分行及以下行审批的项目,按项目分类向总行上报计划需求总数。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
  (一)开发贷款实行项目管理。按照“企业申请、部门立项、推荐,银行择优选项、自主决策”的原则实施。对经审批下达实施的贷款项目,采取“一次审批,分批支付,专户存储,监督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
  (二)开发贷款实行项目备案管理制。按审批权限划分,实行下管一级贷款项目备案。省级分行审批并实施的贷款项目总行备案;二级分行审批并实施的贷款项目报省级分行备案。
  (三)各级行要建立、健全贷款项目档案,逐步运用《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综合管理系统》完善贷款项目档案管理,建立执行项目库和备选项目库。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对开发贷款要加强风险管理,加强对新增贷款的质量监测,注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不得发放贷款。对经营严重亏损、濒临破产、无贷款偿还能力的企业、对以各种形式逃废银行债务和有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的企业、对挪用贷款的企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限制支持的项目、企业、产品等,不得发放贷款,并收回陈欠贷款。要对开发贷款中的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催收,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
第七章 贷款监测与考核
  第十七条 统计管理。各级行要把统计工作作为信贷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填报总行制定的会计科目和统计报表,准确反映贷款执行情况和效果,反馈真实信息。
  第十八条 开发贷款实行项目监测考核制度,对贷款投向、项目效益、贷款质量等定期进行监测考核。各分行要在每年2月中旬前,将上年贷款工作总结和项目实施情况一并报到总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省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林业、治沙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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