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茧丝绸协调(改革、领导小组)、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物价局(委员会):

  1999年春茧收购工作已经结束,基本实现了国家确定的蚕茧生产总量控制目标。为促进茧丝产销平衡,维持正常的蚕茧收购秩序,确保茧丝绸行业稳步发展,现就做好1999年秋茧生产和收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指导性计划控制好蚕种发种量和蚕茧生产规模。各地要根据今年市场供求形势,严格执行蚕种、蚕茧生产指导性计划,严格控制秋茧发种量,防止蚕茧生产规模盲目扩张。要继续引导农民采用先进的养蚕技术,努力提高单产和质量。蚕种场要努力改良品种,防治病虫害,为蚕农提供优质服务。

  二、认真执行茧价政策,保持鲜茧收购价格基本稳定。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1999年茧丝价格政策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213号)的有关规定。蚕茧收购单位要认真执行蚕茧收购价格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茧丝绸主管部门,切实加强茧丝价格监督检查,在当前情况下,要重点防止压级压价收购蚕茧。

  三、各地要加强对蚕茧收购资金的协调工作,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蚕茧收购资金,杜绝打“白条”。用于蚕茧收购的银行贷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各地茧丝绸主管部门应向有关银行及时通报秋茧收购所需资金情况,协助银行按期收回贷款资金,形成收购资金的良性循环。

  四、各地茧丝绸主管部门应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茧站管理,继续对茧站进行清理整顿、监督检查;要坚持使用仪器评定蚕茧质量,确保优质优价,按质论价,保证蚕茧收购中质价相符。

  五、蚕茧收购期间,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四部门下发的《茧丝价格及流通管理办法》(国经贸[1998]315号)的规定,继续加强蚕茧收购秩序管理,积极做好省际、市县之间蚕茧收购的协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打击非法经营,对违反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确保收购秩序和价格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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