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9章 总则
  *9条 为加强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优惠贷款项目的管理,提高贷款质量,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优惠贷款贷后管理具体内容包括:对贷款项目的管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管理、对受援国国别情况的管理、对贷款的支取和贷款本息回收的管理等。
  第三条 贷后管理的期限自贷款项目批准之日始,至贷款本息全部回收,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完毕之日止。
  第四条 贷后管理由对外优惠贷款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对贷款项目的管理
  第五条 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有关文件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和保存完整的项目档案,并根据项目进度随时进行补充、更新,不得遗漏、丢失或随意销毁。
  第六条 应及时了解、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做好以下工作:
  1.了解和检查项目实施进度;
  2.在项目建设期内,要求借款人或最终用款人从提取*9笔贷款资金起每半年提交一次项目实施进度报告;(生产性项目)在生产期内,要求借款人每季度提交一次经营情况报告,每年第三季度提交上半年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次年*9季度提交上一年度全年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并根据财务报表对项目的经营状况进行研究、分析;
  3.每半年向我行驻外代表处及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并委托代表处或经商处赴项目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重点了解项目实施的进度与贷款使用的情况、生产达标情况、企业经营状况、项目存在的问题等;并请其通告调查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4.对于两国政府关心的重点项目,特别是两国领导人亲自过问的项目,有关人员应每年赴现场考察一次,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严重问题,应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必要时就有关问题上报专题报告;
  5.对于出现严重问题、危及优惠贷款安全的项目,应及时通告我行信贷管理部,配合信贷管理部做好资产保全及法律诉讼工作;
  6.对于经营状况良好、在受援国产生了积极的社会、经济影响的项目(特别是两国领导人关心的项目),应及时向我行办公室提供书面材料,以便进行必要的宣传报道,或上报专题报告。
  第七条 每半年对项目进行分析,并出具书面报告;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项目概况;
  2.项目实施及执行情况;
  3.逾期项目催收金额及还本、付息趋势分析;
  4.项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八条 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对项目的清分工作。
第三章 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管理
  第九条 按照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上一财政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年报;如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正当原因,未及时向我行提交财务报表和年报的,应书面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
  第十条 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财务报表和年报内容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其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及对我行优惠贷款安全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或建议。
  第十一条 在转贷方式下,应做好以下工作:
  1.每半年委托我行驻外代表处或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赴借款人和项目所在地,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项目的进展情况,并请其通告调查情况;
  2.如转贷机构发生债务重组、机构职能变化、合并等重要情况,应分析其对我行优惠贷款安全的影响,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在直贷方式下,应做好以下工作:
  1.每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借贷情况和偿债情况,分析其偿债能力和偿债信誉变化对我行优惠贷款安全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2.每半年向我行驻借款人和担保人所在地区的代表处通报项目的有关情况,委托代表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贷后检查;
  3.与借款人和担保人保持经常联系,每年至少赴借款人和担保人所在地一次,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借款人和担保人管理层人员的变动、业务发展方向的调整、是否涉及重大的法律诉讼案件及改制、合并、兼并、撤销、停业、破产等情况,分析其对我行优惠贷款安全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第四章 国别风险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全面掌握受援国的综合情况,包括该国的基本情况,如:宏观经济信息、经济法律法规、主要支柱产业、资源优势、外汇储备、外国投资、对外贸易、接受外国援助的状况和发展变化等;以及双方交往的历史与现状,如:我国与受援国政治和经贸关系的历史、双边贸易和投资情况、对方接受我国政府援助的状况和偿还我国援助性贷款的记录等。
  第十四条 若受援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如政局动荡、经济状况急剧恶化、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应立即通过适当渠道及时了解事件真相,分析其对我行优惠贷款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 结合所管辖的项目开展国别调研工作,对受援国的政治、经济、投资环境作出有深度的分析研究。
第五章 对贷款的支取和本息回收的管理
  第十六条 已批贷项目的贷款支取应严格按照我行关于优惠贷款支取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每一笔支款前的审核工作。对于未满足规定条件的支款申请,不得同意支款或继续支款。
  第十七条 贷款协议正式生效后,首次支款前,应确认保证合同(或抵押、质押手续)已生效,并确认:
  1.根据项目预计进度提出的用款计划已经我行批准;
  2.根据我行批准的用款计划,项目自筹资金已及时到位,并具有用款证明;
  3.借款人已按协议规定在我行就该项目开立了账户并向我行支付了管理费和可能产生的承诺费;
  4.对于贷款协议项下拨付的款项,借款人已在我行认可的银行开设了项目专门账户;
  5.项目单位已获得项目所在国政府所承诺的优惠政策,并取得开工许可证;
  6.项目单位已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了企业,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7.我行已收到提款所需的商务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严格按项目实际进度和对资金的实际需求拨付贷款,每一次拨付前应认真审查并核实以下各项:
  1.转贷方式下:
  (1)付款指示电或不可撤销提款申请书真实、有效,且符合用款计划的支款进度和用途;
  (2)贷款协议、转贷协议继续有效;
  (3)借款人已按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向我行支付了管理费和到期应偿付的承诺费、利息;
  (4)借款人前一次用款的使用情况和使用的证明材料,如进出口报关单、商检单,提单、增值税发票、其他发票等。对于诸如设备材料采购款等在国内使用的款项,应由借款人或最终用款人直接向我行提供以上材料;对于拨付至项目国使用的款项,由借款人或最终用款人向我行提供以上材料,或由借款人出函证明:借款人已对前一次贷款使用的用途和单证进行审核,贷款资金已按提款申请书中的规定使用;
  (5)与本次提款相关的所有商务合同或其他依据。
  2.直贷方式下:
  (1)不可撤消提款申请书真实、有效,且符合用款计划的支款进度和用途;
  (2)贷款协议、保证合同(或抵押、质押手续)继续有效;
  (3)借款人已按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向我行支付了管理费和到期应偿付的承诺费、利息;
  (4)借款人向我行提供了项目专门账户截至本次提款日的逐月对账单;
  (5)借款人前一次已支取款项的使用情况及使用的有关单证,如发票、汇款凭证、报关单、陆运单据、海运单据(包括提单、装箱单、保险单、报关单、形式发票等)、保险单、商检单和工程进度证明等;
  (6)与本次提款相关的所有商务合同或其他依据。
  第十九条 对贷款的使用和本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必要时,应派人或委托我行驻外代表处或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赴项目所在地核实项目实际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与所支款项不符,应及时停止拨付新的款项。
  第二十条 必要时,经批准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或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以下情况,应停止支款,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1.项目所在国发生不可抗力,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项目的顺利执行、运行,改变项目原有的可行性基础,使项目收益性受到质疑;
  2.发现企业挪用或未按规定使用贷款;
  3.用款企业或担保机构发生重大经济变化,如破产、兼并等,担保能力低于担保金额,借款人未能作出今我行满意的债务偿还安排;
  4.借款人未支付到期应支付的承诺费、利息。
  第二十二条 用款期结束后,应及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还本付息计划通知单。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国外借款人,应在贷款本息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出当期还本付息通知单,并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本息;
  对于国内借款人,应于贷款本息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出当期还本付息通知单,督促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将到期本息付至我行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四条 如借款人根据贷款协议的规定提出展期申请,应对展期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如借款人未在贷款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把到期本息汇至我行账户,应通过函电等方式催收,并妥善保存催收凭据及借款人签收回执;同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援引贷款协议有关条款,对是否加收逾期罚息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在转贷方式下:
  1.如最终用款人按时支付贷款本息,而转贷机构拖延或拒不向我行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应将有关情况通告我行驻外代表处及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请其协助督促对方尽快偿还贷款本息;如转贷机构仍拒不履行还款责任,应视情节援引贷款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2.如最终用款人拖欠或拒不向转贷机构支付到期贷款本息,除督促企业尽快偿还外,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告外经贸部援外司和企业的主管部门,请其协助我行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在直贷方式下,如借款人拖欠贷款本息,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催收欠款,包括委托我行驻国内代表处或派工作小组赴借款人所在地催收,并及时致函担保人,要求其立即履行担保责任等;如借款人和担保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偿还所拖欠的贷款本息,经批准提交信贷管理部进行资产保全或法律诉讼。
第六章 贷款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 贷款本息全部回收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完毕以后,应写出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国情况简介、项目的来源和申贷、审批的简要过程、项目内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达到的效果、项目各方的收益、贷款的本息回收情况和项目的经验教训。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国家领导人关心的项目,在贷款本息全部回收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完毕以后,写出专题报告上报国务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优惠贷款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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