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学生缴纳保险费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的请示》(内工商办字[2001]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自身优势地位或借助他人的优势地位强制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保险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保险借助学校特殊地位,强制推销保险的行为,排挤了其他保险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处理。
  学校在从事营利性活动时,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对学校非法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保险代办费”及保险公司给予“保险代办费”的行为,可以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非法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劳务费”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97号)一并调查处理。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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