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各医疗器械检测中心:

  近期,我司收到部分省局和企业对下列有关产品分类界定的请示,我司提出了初步意见,现征求你们意见:
  1.医用红外线测温仪:拟作II类医疗器械管理;
  2.臭氧空气消毒机:用于空气消毒,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3.抗菌口罩衬: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4.热敷灵(贴):用于改善微循环,促进血液循环,防止组织缺氧,缓解局部器官、组织的疼痛。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5.手术辅助钛夹:用于腹腔手术时支持腔内组织,手术后取出。拟作II类医疗器械管理;
  6.医用弹力袜:用于静脉曲张、静脉功能不全、静脉炎等的治疗,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7.HEPA空气过滤装置:用于吸附空气中的病毒和细菌,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8.注射器(针)破坏器: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9.无菌管路连接器:采用高频辐射加热方法使两个无菌管路实施无菌连接,拟作II类医疗器械管理;
  10.BSS IV血液成份分离仪:先将充满全血的三(四)联袋经离心机离心,使血袋内血液分层后用以本设备。该设备将代替人工挤压、手动封口的操作,在袋外将血液成份分别挤压至三联袋、四联袋中。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11.磁性缝针计数板:用于缝针计数及放置手术刀片,拟作I类医疗器械管理;
  12.无影灯手柄罩: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13.磁性寻针器:用于搜集遗落在地面上的缝针和刀片,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14.手术辅巾:用于固定手术器械,拟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15.电刀清洁片: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16.[18F]FDG合成装置:用于合成PET检查用的放射性药物,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17.放射性核素生成装置(回旋加速器):用于产生放射性核素,该核素用于合成PET检查用的放射性药物,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征求意见时间为2003年6月10日至6月30日。意见可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予以反馈。
  传  真:(010)68315665
  通信地址:北京市北礼士路甲38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标准处
  邮政编码:1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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