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为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等要求,现将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事宜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发展区域主导产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发展现代农业,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项目安排原则上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
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重点产业包括:专用小麦、专用玉米、优质水稻、高油大豆、“双低”油菜、“双高”甘蔗、棉花、名优经济林、马铃薯、蔬菜、茶叶、名优花卉、蚕桑、畜牧特别是奶牛和生猪养殖、淡水水产等。
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鼓励的项目包括:龙头企业组织带动农民建设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种养基地项目;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的项目;与已形成垄断雏形企业进行有序竞争的项目;集约化畜禽养殖及其污染防治项目。
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控制的产业和项目包括: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捕捞业,深海养殖项目,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玉米深加工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不予立项扶持的玉米深加工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不能直接从农户采购原料、对农民增收贡献较少和位于产业末端的项目不予扶持。
三、扶持对象
重点扶持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四、立项条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条件包括项目、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法人代表三个方面:
(一)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辐射带动能力强,带动农户数量多,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原材料供应有保障;
——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项目建设用地符合规划、合理节约、手续齐备;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财政有偿资金还款有保障。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龙头企业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了解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和要求,愿意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增收服务;
——经营期在两年以上并连续两年盈利,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管理规范,资产状况良好,具有相应的资产抵押(质押)能力或担保条件,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与农户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农户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90%;
——农户成员100户以上;
——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合理,产权明晰,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三)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
——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有一支团结向上、奋发有为、精于经营管理的队伍。
五、扶持方式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采取有偿无偿相结合、投资参股经营和贷款贴息等扶持方式。
(二)有偿无偿相结合的扶持方式。以有偿资金扶持为主,还款期限一般为5-6年;无偿资金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和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投入(包括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必要设备投入)补助。投资规模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其中,重点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高于900万元、不低于400万元(西部地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不低于300万元),直辖市(不含重庆)和计划单列市不高于500万元、不低于200万元;一般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相应落实配套资金。项目建设投资中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比例不得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的50%.
(三)贷款贴息项目扶持方式。根据《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并于2007年12月底以前落实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中央财政对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支付、落实固定资产贷款50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贴息比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四)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另行发布。
(五)同一项目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同时,同一项目、同一年度不得既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又申请其它财政资金。
(六)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上期项目建设、运行、效益情况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分析上期项目与拟申报项目的关系。
六、其它事宜
(一)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项目。项目单位要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5年内不得再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二)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报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之前,原则上应在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三)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农发办事机构申报有偿无偿相结合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项目摘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2005、200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抵押(质押)或担保证明,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等。
(四)项目单位申报贷款贴息项目,应提交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贷款协议书、借款凭证等。
(五)有偿无偿相结合、投资参股经营项目要于2007年1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农发办事机构申报;贷款贴息项目应于2008年1月底前逐级申报至国家农发办。
(六)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摘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提纲等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发办事机构索取;不明事项,委托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一、指导思想
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发展区域主导产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发展现代农业,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项目安排原则上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
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重点产业包括:专用小麦、专用玉米、优质水稻、高油大豆、“双低”油菜、“双高”甘蔗、棉花、名优经济林、马铃薯、蔬菜、茶叶、名优花卉、蚕桑、畜牧特别是奶牛和生猪养殖、淡水水产等。
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鼓励的项目包括:龙头企业组织带动农民建设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种养基地项目;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的项目;与已形成垄断雏形企业进行有序竞争的项目;集约化畜禽养殖及其污染防治项目。
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控制的产业和项目包括: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捕捞业,深海养殖项目,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玉米深加工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不予立项扶持的玉米深加工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不能直接从农户采购原料、对农民增收贡献较少和位于产业末端的项目不予扶持。
三、扶持对象
重点扶持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四、立项条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条件包括项目、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法人代表三个方面:
(一)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辐射带动能力强,带动农户数量多,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原材料供应有保障;
——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项目建设用地符合规划、合理节约、手续齐备;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财政有偿资金还款有保障。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龙头企业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了解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和要求,愿意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增收服务;
——经营期在两年以上并连续两年盈利,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管理规范,资产状况良好,具有相应的资产抵押(质押)能力或担保条件,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与农户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农户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90%;
——农户成员100户以上;
——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合理,产权明晰,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三)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
——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有一支团结向上、奋发有为、精于经营管理的队伍。
五、扶持方式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采取有偿无偿相结合、投资参股经营和贷款贴息等扶持方式。
(二)有偿无偿相结合的扶持方式。以有偿资金扶持为主,还款期限一般为5-6年;无偿资金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和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投入(包括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必要设备投入)补助。投资规模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其中,重点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高于900万元、不低于400万元(西部地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不低于300万元),直辖市(不含重庆)和计划单列市不高于500万元、不低于200万元;一般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相应落实配套资金。项目建设投资中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比例不得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的50%.
(三)贷款贴息项目扶持方式。根据《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并于2007年12月底以前落实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中央财政对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支付、落实固定资产贷款50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贴息比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四)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另行发布。
(五)同一项目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同时,同一项目、同一年度不得既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又申请其它财政资金。
(六)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上期项目建设、运行、效益情况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分析上期项目与拟申报项目的关系。
六、其它事宜
(一)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项目。项目单位要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5年内不得再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二)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报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之前,原则上应在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三)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农发办事机构申报有偿无偿相结合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项目摘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2005、200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抵押(质押)或担保证明,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等。
(四)项目单位申报贷款贴息项目,应提交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贷款协议书、借款凭证等。
(五)有偿无偿相结合、投资参股经营项目要于2007年1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农发办事机构申报;贷款贴息项目应于2008年1月底前逐级申报至国家农发办。
(六)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摘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提纲等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发办事机构索取;不明事项,委托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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