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8年第104号公告--关于海关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记者采访器材进出境手续的公告
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海关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记者采访器材进出境手续公告如下:
一、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常驻记者所用采访器材进出境,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等国宾团随行记者所用采访器材,进境地海关凭中国外交部新闻司出具的“国宾随行记者器材证明信”和器材清单办理手续。国宾代表团访问结束后,随行记者应及时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
三、外国短期来华采访记者携采访器材暂时进境,如邀请单位经海关认可具备出具担保函资质,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交邀请单位担保函、器材清单,并出示记者J-2签证;如邀请单位不具备出具担保函资质,或外国记者无邀请单位自行来华采访,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交经海关认可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担保函或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器材清单,并出示记者J-2签证,海关据以办理相关手续。采访活动结束后,记者应及时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并在原进境地海关办理担保函或保证金结案手续。
四、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暂时进口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还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本公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一、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常驻记者所用采访器材进出境,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等国宾团随行记者所用采访器材,进境地海关凭中国外交部新闻司出具的“国宾随行记者器材证明信”和器材清单办理手续。国宾代表团访问结束后,随行记者应及时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
三、外国短期来华采访记者携采访器材暂时进境,如邀请单位经海关认可具备出具担保函资质,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交邀请单位担保函、器材清单,并出示记者J-2签证;如邀请单位不具备出具担保函资质,或外国记者无邀请单位自行来华采访,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交经海关认可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担保函或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器材清单,并出示记者J-2签证,海关据以办理相关手续。采访活动结束后,记者应及时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并在原进境地海关办理担保函或保证金结案手续。
四、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暂时进口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还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本公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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