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6人民法院、*6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由*6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0次会议、2010年5月31日由*6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22日起施行。

  *6人民法院、*6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0年11月8日*6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0次会议、2010年5月31日*6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6人民法院、*6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2008年底以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将已实际废止或者不再适用的37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明令废止。

  *6人民法院、*6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37件)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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