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确保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顺利实施,提升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价格举报的能力和水平,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我们制定了《价格举报文书示范文本》,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举报文书为价格主管部门接收、办理、反馈价格举报,受理、处理价格投诉以及答复价格咨询时使用的文书的总称。

  二、按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要求,价格举报实行编码管理,价格举报文书不再编制文号。

  三、价格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价格举报予以立案调查的,价格举报文书作为案件来源材料归入价格行政处罚案卷。

  四、本文本为示范文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进行更改、增补或者删减。

  五、本文本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价格举报文书示范文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4年1月16日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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