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促进我国仲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关于调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包括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财务管理体制的批示精神,现就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收取的仲裁收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下同)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依法纳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实行企业化管理,2010年下达的财政拨款预算指标相应收回。

  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收取的仲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办理收费票据注销手续。

  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应对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前收取的仲裁收费进行汇算清缴,并将应缴未缴的仲裁收费作为2010年收入,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缴中央国库,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42250“其他缴入国库的贸促会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

  四、各地仲裁委员会收取的仲裁收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按照收费管理权限,自行决定是否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抄送:国务院法制办。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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