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事业单位改革操作ABC来源:苏州日报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1、市政公用领域公司化运作企事业单位的改革   市政公用领域公司化运作的企事业单位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并按公司化运作的公交、水务、供气等单位。对这类单位,按照省政府的有关文件,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并全面置换职工身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保留一定比例的国有股份(控股或参股);国有股份之外的国有资产(股权)可由单位现有经营层、骨干、员工出资收购,也可通过招标、议标方式吸收战略投资者与现有经营层、骨干、员工和政府共同持股,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上述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市改革办公室的指导下,分别制订改革方案,报市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公交公司应于9月底前,水务、供气等单位应于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    2、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改革   行政类事业单位是指受政府委托代行行政管理或监督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对这类单位,已无职能的,一律撤销,人员实行分流;行政职能较少的,将行政职能收归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然后撤销,人员实行分流;职能相同、相近或交叉的,进行单位合并或职能调整;仍需单独保留的,按照收缩规模、精简人员、压缩经费的要求,重新核定人员编制,核定预算标准,制定考核办法。其中,承担监督执法职能的,经严格审定后,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对现有人员按有关规定严格审定,新进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考;其他行政类事业单位全面推进内部人事、分配等项制度改革。对有收费的单位,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述改革,由市人事局(编委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国资委办)等有关部门,于6月底前提出实施意见和重新核定人员编制、预算标准的方案及有关考核办法,报市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9月底前完成改革,年底考核验收。    3、公益类事业单位的改革   公益类事业单位,一种是指无收费或基本无收费渠道,主要依靠财政供养,为社会无偿或基本无偿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的公益类事业单位这种单位参照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进行改革,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度,竞争上岗,以岗定酬,原有工资进档案。     另一种是指市政公用、医院等垄断经营、由政府控制价格或给予补助,并有稳定收入,为社会有偿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的公益类事业单位。这种单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管办分离”改革或法人代表任期责任制改革。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的区属单位,五个县级市、工业园区、高新区(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除需保留国有公立单位以外的其他市(县)、区属单位,已撤并镇的镇属单位,原则上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市属单位实行“管办分离”改革和法人代表任期责任制改革。   市属医院的改革,按照市政府《关于市属医院实行管办分离改革的试行意见》(苏府〔2004〕70号)执行。部分市属高等职业学校(院)可参照市属医院办法实行改革,于年底前由现有管理团队组建管理中心优先受让管理权。市属园林(景区)管理作业单位和市政设施、路灯、环卫等市政公用单位,按照管理与作业分开的要求,撤销原有管理处,通过向本单位和社会公开招聘管理人员,组建新的精干的事业管理机构,承担社会管理职能;同时组建事业性质的作业机构,未受聘进入事业管理机构的其他人员,一律进入作业机构,承担作业任务,并一律由作业机构法人代表与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期限的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落实购买或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市属体育场馆、幼儿园、剧团、图书馆、各类博物(艺术、美术)馆、画院、报社、广电总台等文化单位,殡仪馆等民政单位,有关管理中心,未参照市属医院改革的其他高等职业学校(院),及其他有关单位,一律由单位法人代表与主管部门签订任期合同,落实单位法人代表任期责任制,明确相应的公共服务责任、经济责任和自主管理权利。上述市属事业单位,均需全面推行人事、分配、用工制度改革,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度,竞争上岗,以岗定酬,原有工资进档案。各主管部门应于6月底前制订改革总体方案,报市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年底前完成此项改革任务。   4、专业服务类事业单位的改革  专业服务类事业单位是指机关所办、为系统内提供专业服务的单位。这类单位应按转企改制、租售结合、撤销等三种方式进行改革。其中:挂培训中心或其他名称的事企合一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下同),适合产权制度改革的,应通过内部转让或吸收战略投资者,实行转企改制;暂时不适合产权制度改革的,可采取租售结合的方式实施改革,即通过组建管理公司,将政府的不动产租赁给管理公司,动产经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后连同经营权转让给管理公司。今后,原宾馆承担的培训任务,可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实现。   上述实行转企改制和租售结合的单位,除政府对其资产另有安排的以外,6月底前可由原单位经营层及业务骨干选择优先受让国有产权或经营权;7月1日以后一律实行公开转让。各主管部门   应在5月底前提出改革的具体方式,报市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年内完成此项改革任务。   各事业单位性质的界定,由市改革办公室会同各主管部门,按三类定性标准,提出初步意见和分类名单,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然后由市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审定。对暂时难以界定性质而未能列入上述三种类型的事业单位,各主管部门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市改革领导小组确认后,列入其它事业单位,再研究具体改革方式。   5、社会团体的改革   对由政府部门发起或依附在政府部门的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促进社会团体规范管理和发展。6月底前要对现在所有的社会团体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情况,提出改革意见。9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使社会团体成为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中介机构。清理整顿的内容:对名存实亡,不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予以撤销;不宜撤销的,先对经济类协会(同业公会、学会、研究会、联谊会,下同),按照“自主办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求发展”的要求,实行“人员、场所、经费”与主管部门三脱钩,即:政府部门现职干部一律不再兼任协会职务;协会的办公场所一律不再与主管部门合一;主管部门一律不再为协会提供经费来源和为协会向企业拉赞助。在全面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借鉴国际国内经验,于年内提出社团规范管理和发展的意见。   上述工作由市体改、民政、财政、组织、工商联等部门提出实施方案,统一组织推动,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6、机关非自用公有房产的清理   机关非自用公有房产是指市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自用的出租、出售、空置公有房屋(含土地)。对这类房产进行全面清理,统一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其清理处置工作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机关房屋及其土地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04〕34号)执行。   5月底前,机关各部门应将本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非自用公有房产数量及处置方案报市财政(国资)部门,由市财政(国资)部门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于年内完成清理和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