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香港上市公司的雇员认股期权计划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香港上市公司中的雇员认股期权计划需要符合以下程序和条件:  1.须经联交所批准雇员认股期权计划应符合《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有关规定,并经联交所批准,任何实质性的变化也须得到联交所批准,还规定:“上市发行人应就此等条款应用于拟包括联营公司雇员在内的股份计划的事宜咨询本交易所”。  2.适用范围雇员认股期权计划,适用于上市发行人向其经营管理者或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雇员发出购买其股份或其他证券的计划。经营管理者或雇员可以包括上市公司内的登记在册的任何人员,或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海外附属公司的员工,如内地合资企业中的中方雇员(内地居民)也可以参与此计划的,但期权计划不能授予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员工。  《上市规则》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上市发行人向行政人员/或雇员或为其利益发出或授出期权以购买股份或其他证券的计划。此等条款亦适用于上市发行人所有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即使该附属公司在外地注册。  3.该类计划必须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而参与计划的人不能在股东大会上投票。  4.认股权的授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董事会可在有效期内,决定授予的人员及其认购价。  5.主要条件:  (1) 该类计划所涉及的证券数额不能超过当时已发行的有关类别证券的10%;  (2) 个人参与该类计划,最多不能超过该计划所涉及证券总数的25%;  (3) 期限不能长于10年;  (4) 价格不能低于期权授出日期前5个营业日内该证券平均市价的20%,且不能低于面值。  6.列载的条款《上市规则》规定:该计划须载入与下列各项有关的条款:  (1) 参与人;  (2)必须列出该计划所涉及的证券总数(连同该数目当时所占已发行股本的百分比)。此数目与任何其他计划所涉及的任何证券一并计算时,须以不超过当时已发行的有关类别证券的10%为限;  (3) 任何一名参与人获得的固定权益,最多不得超过该计划所涉及证券总数25%;  (4) 规定认购证券的期限(由授出日期起计不得超过10年);  (5)申请或接纳时应付的款额(如有)及认定认购价或期权价(此价格通常不得低于期权授出日期前5个营业日本交易所每日牌价表列出的证券平均收市价20%)的基准,某一在其内或其后支付或催缴应付或催缴款项(或为此等款项而提供的贷款)的期间(由授出日期起计不得超过10年);  (6) 证券及任何期权(如属适用)附有的投票权、股息、转让权及其他权利(包括因公司清盘产生的权利);  (7) 该计划的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10年)。  决议案的条款必须批准该项发给股东传阅的计划。如发行人的董事会为该计划的信托人,或其直接或间接拥有信托人的权益,则传阅文件必须披露该项权益。  该方案为某香港上市公司的方案,某些相关的规定可能与内地不同,但可以作为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