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JL公司长期隐瞒为大股东提供的巨额担保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一、事件陈述  《证券日报》于2001年9月13日刊登了题为《WJL公司隐瞒了什么?》的文章,文中提到WJL公司为原大股东提供巨额担保并已涉及诉讼的事项,公司未在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当天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做了临时停牌处理,同时公司发布公告称将在次日刊登有关重大事件公告。  WJL公司在9月14日刊登公告,称公司在1999年6月以前曾为原大股东XL集团和WJL集团提供贷款担保75048万元,目前余额40820万元,占公司2000年末净资产的30%,其中26750万元已诉讼审结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占公司2000年末净资产的20%。公告附有担保余额表,对每笔借款的期限和涉及诉讼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二、存在的问题  1、董事会决议未备案,  上述担保事项中12笔履行了审批程序,形成了董事会决议并有董事签名,但是有关董事会决议并未提交交易所。  2、在上述重大事件发生时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1999年6月以前为原大股东XL集团和WJL集团提供贷款担保75048万元,其中26750万元已诉讼审结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上述担保和诉讼发生时,WJL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定期报告中,除1998年报的重大合同中披露了为XL集团7872万元贷款提供担保、1999年报的或有事项中披露了为WJL集团7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外,在公司历年定期报告的重大事项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中均未提及此事。  4、违反了不得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规定。《公司法》第六十条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处罚  由于上述事件金额巨大,且该公司既未在上述事实发生时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也未在此期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而是直至2001年9月14日,经媒体报道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下才对外公告,性质相当恶劣。故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于2001年10月10日给予该公司公开谴责的处罚,公司同日刊登了致歉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