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房东行骗真中介偿还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陈闯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王先生是湖北省孝感市建筑集团公司的员工,因公司需要被派到北京工作。2002年7月30日,王先生到中介机构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求租一套住房。当天,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就为王先生提供了一条房屋信息,并且找来了房屋的“房主”刘某。在该公司的撮合下,王先生与“房主”刘某在当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的一套住房租给王先生,租期1年,从2002年8月1日到2003年7月31日,房屋租金1.45万元。王先生当即交给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房屋租金1.45万元,由该公司业务员清点后,交给了“房主”刘某,王先生同时向中介公司支付咨询费1200元。  事情进展得很顺利,王先生很高兴地开始收拾起租到的房屋。2002年8月1日,一个姓郭的人找到王先生,郭某称自己是王先生所租房屋的产权人,要求王先生立即从所租房屋内搬走。王先生认为自己是通过中介公司和“房主”刘某签订了房租租赁合同并且支付了租金才租到的房屋,有合法的入住理由,因此不同意搬走。郭某遂一纸诉状将王先生起诉到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王先生腾退住房。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郭某向法院出示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产权证显示该房屋系郭某拥有产权的私有住房。2002年9月18日,经朝阳区法院调解,王先生无奈同意2002年9月24日从该房搬出,法院制作了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搬出之后,王先生越想越窝火,花了1万多元租的房屋刚扫干净就被别人赶了出来,白白损失了金钱和时间不说,最后还没有地方住。王先生感觉被“房主”刘某骗了,可是四处寻找刘某,怎么也找不到,原来的联系方式都不能用了,就连中介公司也找不到刘某。王先生觉得中介公司给客户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了自己的权利。在和中介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先生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中介公司赔偿房屋租金1.45万元,并退还咨询费1200元。  判决:中介公司赔偿王先生房屋租金1.45万元,并退还咨询费1200元。  评析:该案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告的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认房主和房屋信息是其提供的,现在也联系不上“房主”刘某。但是该公司只同意退还1200元咨询费,不同意退还1.45万元房屋租金。中介公司辩称他们只收了1200元咨询费,1.45万元房屋租金没有交给他们,而是王先生直接付给了“房主”刘某。  法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求租住房一套,被告向原告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原告、被告之间形成居间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作为房屋中介公司,向原告介绍的“房主”刘某并非住房的所有权人,导致原告无法入住该房,并造成房屋租金损失,被告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由于此案涉及诈骗等刑事犯罪,法院已经建议王先生同时去公安机关报案,不让骗子再次得逞。  目前,国内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混乱,这个案件为那些只图赚钱、不负责任的中介公司敲响了警钟,希望他们能够依法经营,同时也提醒因类似情况遭受损失的租房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