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檀变成子京木?赔!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双玉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李某于1999年12月26日到森王公司经营中心购买木地板,根据经营中心的推荐,李某选择了品名为“巴西红檀”的木地板。双方约定好价钱后,2000年1月5日,经营中心派人到李某家中进行了安装。  2000年12月5日,李某看到《北京青年报》上刊载的报道,称当前市场上根本没有“红檀”这种木材。于是,李某找到经营中心,要求给予解释并进行赔偿,但被拒绝,李某遂向中国消费者协会左家庄分会投诉。  在消协调解过程中,森王公司承认是以“巴西红檀”的名义,将本属杉榄科“子京木”材质的木地板售与李某的,而“巴西红檀”是一种俗称,因市场不规范才使用此名称,并非故意欺骗消费者。由于双方在赔偿数额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消协调解未果,李某将此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森王公司双倍赔偿损失。  判决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判令被告森王公司,按照其所收取的木地板价格,对原告李某进行双倍赔偿。  点评原告李某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购买木地板,无从知晓真正的“巴西红檀”的外观与品质。而被告森王公司作为木地板的销售者,应当了解所经营商品的具体情况,在与消费者签订买卖合同时,被告应当向消费者如实陈述所售商品的品质,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但被告森王公司在销售木地板时,明知该木地板的真实材质为杉榄科“子京木”,并非“红檀”,就应当向原告说明真实情况。可是,森王公司在宣传所售商品时,仍然利用消费者对红檀的喜爱和专业知识的欠缺,以珍贵木材“巴西红檀”名义,宣传自己的商品,诱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在误信所购木地板为“巴西红檀”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此买卖合同是违背原告真实购买意图的,被告的行为构成了欺诈。被告以市场不规范,市场上均将此材质称为“红檀”作为抗辩理由,法院显然不予采信。纵然市场上没有对木地板材质统一规范的称谓,被告作为销售者向消费者告知商品真实情况的义务,也是不能免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