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运用案例分析之售后回购来源:作者:吴得林日期:2008-03-27字号[ 大 中 小 ]   [案例]甲公司、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甲公司因融资需要,于2004年7月1 日将其生产的一批商品销售给乙公司,销售价格为500万元(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为420万元。按照双方协议,甲公司将该商品销售给乙公司后的一年内以550万元的价格购回。乙公司按协议于2004年7月1 日支付了购货款,甲公司于2005年6月30 日以550万元的价格购回了该商品,款项于当日支付。根据上述交易,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2004年7月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5 850 000    贷:库存商品4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 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800 000  假定甲公司对销售价格与回购价格之间的差额于每半年平均计入当期损益,则在2004年12月应计提利息费用25万元:  借:财务费用250 00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50 000  2005年6月计提利息费用的分录同(2)。  2005年6月回购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4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35 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1 300 000    贷:银行存款6 435 000  [新准则分析]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这种情况下,通常不应当确认收入。企业销售商品在附有购回协议的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在“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不确认收入。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计提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待转商品差价”科目,待日后重新购回该项商品时,按购入物资处理;同时,将与该购回商品有关的“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重建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期末,“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借方或贷方余额,分别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流动负债”项目中反映。